《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定罪標準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4月9日上午,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fā)的四個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其中,《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定罪標準等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zhí)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采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軟暴力”的叫法越來越多,犯罪分子,特別是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用這種手法也越來越多。比如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
他表示,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機關前不久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當受害人落入債務陷阱、無力償還時,犯罪團伙便通過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通訊錄朋友進行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受害人張某因無力償還虛高債務,遭受到該團伙的“軟暴力”催收,團伙成員向其發(fā)送各種恐嚇、侮辱性的圖片,最終張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殺。
此次制定的《意見》中,對“軟暴力”犯罪表現形式作了具體的列舉。一是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如剛才講到的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fā)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二是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以及通過驅趕從業(yè)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qū)、生產區(qū)、經營場所等;三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四是符合“軟暴力”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
此外,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只要符合“軟暴力”定義的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應該說這次《意見》解決了前段時間在掃黑除惡斗爭當中,包括打擊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當中,“軟暴力”長期困擾基層執(zhí)法工作中的難題。”杜航偉說。
《意見》指出,采取“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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