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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泊位
2018-08-28 17:15:22來源: 北京青年報

記者獲悉,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近日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車專用泊位

今年5月,北青報記者曾在多個新能源車充電站進行了實地探訪,發(fā)現燃油車占位、充電設備故障等問題十分突出。由于燃油車“霸占”充電車位,新能源車主只能“干瞪眼”,無法順利充電。對此,近日印發(fā)的《實施意見》特別提出要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明確要求燃油車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發(fā)現燃油車輛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zhí)法。

專用泊車位如何劃定?根據《實施意見》,對于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各區(qū)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同時,要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設置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

停車場里除了專用泊車位,還有普通電動汽車泊位。對于后者的使用情況,《實施意見》也作出了規(guī)定。一方面,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該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另一方面,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并提示車主留下聯系信息,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

停車場配建充電樁比例不低于10%

根據《實施意見》,本市將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實施意見》,新建建筑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新建小區(qū)停車位須100%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新建停車場辦理備案登記時,相關材料中應當包含充電設施建設和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情況。

此外,要對轄區(qū)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結合本轄區(qū)現有社會公用充電場站分布情況和停車場的電源條件及停車場周邊發(fā)展規(guī)劃,綜合考慮新能源小客車、物流車、旅游車等電動車輛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qū)停車場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工作計劃。

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在具備條件的物流園、產業(yè)園、工業(yè)園、大型商業(yè)購物中心、農貿批發(fā)市場、貨運樞紐和旅游景點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根據要求,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故障應及時通知產權單位

根據實施意見,各停車場應強化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將充電設施納入停車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工程建設承包企業(yè)、停車場管理單位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各區(qū)城市管理委、區(qū)交通委(交通局)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協(xié)調配合。

其中,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與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xié)議,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發(fā)現充電設施存在故障、損壞的,要及時通知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必要時可啟動應急措施。

此外,各區(qū)城市管理委要認真落實屬地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充電場站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充電設施權屬單位(運營企業(yè))進行整改。(記者 王斌)

關鍵詞: 泊位 電動汽車 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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