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來自商務部和青海省紀委的答復信息揭開謎底:這份據(jù)稱出自青海省商務廳的紅頭文件,因為“內(nèi)容不當,早已被收回撤銷”。
這份充滿爭議的紅頭文件是真是假?有關部門為何對“該文件是否屬實”這一問題遮遮掩掩了10多年?這份文件又是如何影響了該礦權糾紛的走向?帶著這些疑問,《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做了深度調(diào)查。
千億礦權紛爭緣自“一股二賣”
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開發(fā)遇到資金困難后,將公司股權“一股二賣”,由此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與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簽訂《風險勘探開發(fā)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qū)一井田煤炭資源等項目協(xié)議書》,協(xié)議總投資15.6億元。華利公司按協(xié)議設立獨資項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礦業(yè)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
木里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資源整裝勘查區(qū)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借助李似龍的“實力”,開發(fā)聚乎更礦區(qū)一井田(以下簡稱一井田),但李似龍并無資金履約。各大銀行貸前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華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于是紛紛拒貸。青海省公安廳青公信字(2006)第068號公函也顯示:紫金公司注冊資本980萬港元,出資均靠借高利貸籌集,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龍結識陜西民營企業(yè)家金宗博。此時,李似龍在木里煤田整合中面臨出局。
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陜西金土地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龍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資300萬元。這筆資金讓生死攸關的華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并在次年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業(yè)有限公司擁有12%的股權。
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fā)經(jīng)營權,以49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金土地公司。金土地公司遂按約定如期向紫金公司支付200萬元,加上先期投入資金,共計500萬元。隨后,紫金公司宣布人事任免,金宗博接替李似龍擔任公司負責人。
“當時一井田只是完成了普查,知道底下有煤,但煤質怎樣、儲量面積多大還有待精查。協(xié)議約定我方后續(xù)投資3010萬元用于紫金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這些投資都有風險。”金宗博對《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說,此后青海105勘探隊的詳查結果顯示,一井田11.3平方公里礦區(qū)儲藏有優(yōu)質焦煤3.76億噸。業(yè)內(nèi)人士估算,根據(jù)當時的焦煤坑口價,這片礦區(qū)估值至少2000億元以上。
金宗博對記者說,就在雙方協(xié)議簽署的次日,青海省興青工貿(mào)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青公司)董事長馬少偉找到他,提出與金土地公司合作,將一井田項目全部收購,但商談無果。
時隔13天,即2005年7月25日,華利公司又與興青公司簽訂《股權收購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興青公司以1500萬元的對價,收購華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fā)經(jīng)營權。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
李似龍的“一股二賣”,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官司屢屢敗于涉假“紅頭文件”
一個暫時的勝利,只是金土地公司13年維權路的開始。當華利公司上訴至青海省高院后,情勢朝著不利于金土地公司的方向發(fā)展。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兩次向西寧市中院起訴華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寧市中院判令“華利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協(xié)助金土地公司向有關機關辦理紫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審批、變更手續(xù)”。
金土地公司代理律師張寧向《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該判決公告期滿后,華利公司超過上訴期366天才提交上訴狀。青海省高院并未拒絕受理,于2010年10月13日開庭,直到兩年后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而法律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
這份裁定書以一審法院未準許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西寧市中院重審。
蹊蹺的是,青海省高院的這份裁定書未寫明開庭時間。事實上,西寧市中院2007年12月24日一審開庭前,通過2007年10月19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案件發(fā)回西寧市中院重審后,興青公司被追加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開庭。
2015年年底之前,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凡涉及外資企業(yè)的股權、財產(chǎn)轉讓都必須經(jīng)過商務部門審批。庭審中,股權轉讓是否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庭審過程中,興青公司出具了一份關鍵證據(jù)——青海省商務廳《關于青海省紫金礦業(yè)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編號為青商資字(2005)296號(以下簡稱296號文件)。
這份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為:同意華利公司將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權折合人民幣1042.91萬元轉讓給青海省興青工貿(mào)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承繼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龍變更為馬少偉。
就在庭審當日,296號文件復印件上出現(xiàn)“情況屬實”的注明,并加蓋有青海省商務廳公章。這份突然現(xiàn)身的紅頭文件,無疑加重了興青公司勝訴的砝碼。
重審過程中, 金土地公司的辯護人發(fā)現(xiàn)296號文件存在一系列疑點,很可能涉嫌偽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組證據(jù)對296號文件加以證偽,但未被采信。
重審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寧市中院做出與該院一審結論相反的判決: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其關鍵理由是: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協(xié)議轉讓股權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訴。296號文件這一關鍵證據(jù)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該院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因未經(jīng)審批尚未生效”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場糾紛之外還有另一起訴訟。華利公司與興青公司間的1500萬元股權轉讓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由于興青公司違約,華利公司退還興青公司120萬元股權轉讓款后,于2006年3月16日向天峻縣法院起訴興青公司和馬少偉,案由為“侵害管理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印章證照等”。
李似龍“一股二賣”,也將自己拖入泥潭。華利公司步步失利,官司一路打到青海省高院。2007年10月19日,青海省高院開庭審理該案,駁回華利公司的再審申請。翻閱案件卷宗不難發(fā)現(xiàn),興青公司勝訴的關鍵,仍是因為有296號文件。
對此,記者多方聯(lián)系李似龍,但均無回應。
紀檢部門查實296號文件被“收回撤銷”
在金土地公司的代理律師張麗看來,296號文件這個決定千億礦產(chǎn)權益歸屬的關鍵證據(jù)是“破綻百出”。
法庭調(diào)查筆錄顯示,2007年7月20日,西寧市中院法官到青海省商務廳調(diào)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該廳外資處處長王熙惠答復:“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對于青海紫金礦業(yè)公司,商務廳一直未做過關于其任何變更的申請和批復。”
同年12月6日,西寧市中院再度調(diào)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及296號文件真?zhèn)?。法庭調(diào)查筆錄顯示王熙惠的答復是,“興青工貿(mào)提出過,但未審批。華利公司、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這不免讓人生疑: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何來針對紫金公司的296號批復文件?
令人不解的是,紫金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財務資料用于資產(chǎn)評估和財務審計的時間,是在296號文件印發(fā)之后。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還發(fā)現(xiàn),296號文件批準的股權轉讓方是“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而不是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記者登陸香港公司注冊處網(wǎng)站,查詢結果顯示“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并不存在。
為了甄別296號文件真?zhèn)?,西寧市中院?014年4月10日開庭之后又進行了兩次調(diào)查。青海省商務廳兩次向法院復函,稱“當時具體經(jīng)辦人張麗芳現(xiàn)在國外學習無法求證”“查清事實后即向法院正式回復”。而青海省商務廳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當時張麗芳在商務廳正常上班,并未出國學習。296號文件真假莫辨,青海省商務廳始終未形成結論向法院正式回復。
“296號文件疑點重重,但凡有一個職能機關較真,真假立辨。”金宗博說,自2007年開始,他就此進行申訴、檢舉、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窮盡行政救濟途徑。十年過去,296號文件仍像一只無法打開的“暗箱”。
2017年6月,走投無路的金宗博通過“網(wǎng)上發(fā)帖”,“曝光”296號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網(wǎng)絡曝光引起青海省紀委的關注。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從來自青海省紀委的信息獲知,省紀委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在與金宗博溝通、反饋過程中表示,經(jīng)省紀委核查小組調(diào)查,省商務廳出具過296號文件,但發(fā)出后不久發(fā)現(xiàn)有問題,作收回撤銷處理。
此前,就296號文件真?zhèn)?,金宗博曾?shù)次向青海省商務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18年4月和5月,該廳兩次向金宗博復函,均稱“296號文件系真實文件”“296號文件原始檔案丟失無法公開”,卻回避了省紀委查實的該文件被收回撤銷的關鍵事實。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商務部提出行政復議。
來自商務部的材料顯示,青海省商務廳2018年6月5日在給商務部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中稱,“文件(296號文件)內(nèi)容不當”“該文件已被收回撤銷”。
令人費解的是,青海省商務廳在上述答復書中強調(diào):“我廳給申請人的答復中雖未明確該文件已被撤銷的事實,但并非故意隱瞞抵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對《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說:“296號文件明顯有悖常理,存在嚴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紅頭文件尋租,有待司法機關介入調(diào)查。”
譚秋桂同時表示,盡管296號文件被青海省商務廳作收回撤銷處理,但它具有溯及力,使得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失去法律效力,等同從未做出過;法院將撤銷的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庭審重要證據(jù),裁判結果自然缺乏合法的事實根據(jù)。
馬拉松式維權幕后疑點重重
自2006年年底以來,金宗博先后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并于2017年6月12日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
事實上在2006年,已經(jīng)資不抵債的華利公司曾向金土地公司提出和解,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余下的51%股權,以5萬元價格轉讓給金土地公司。
仲裁機關于2007年7月26日仲裁確認:上述51%股權于2007年8月30日前變更到金土地公司名下,由金宗博全權處理紫金公司一切事務。此時,金土地公司享有紫金公司100%股權。后金土地公司申請西寧市中院執(zhí)行無果。
金土地公司財務資料顯示,其向一井田項目累計投入2000多萬元。“投資血本無歸,加上曠日持久的官司,壯馬拖成了瘦驢,至今還拖欠員工工資500多萬元。”金宗博說。
據(jù)知情人介紹,依仗296號文件重創(chuàng)對手的馬少偉,于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2006年11月正式進入一井田煤礦。
報案材料顯示:2006年11月9日和11日,跟興青公司有關的十多人,手持槍械和刀棍驅趕金土地公司留守人員。
隨即,興青公司在一井田展開“大揭蓋”式采挖。在一井田開采現(xiàn)場,《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看到,該礦露天開采已掘至地下100多米,在草地上形成一個長約一公里、寬二三百米的大坑,被剝離的沙石堆成四五十米高的渣山,覆蓋了大片的草原。據(jù)當?shù)貙I(yè)人士測算,到2014年6月底,一井田煤礦開采優(yōu)質焦煤1000多萬噸,獲利超過百億元。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井田煤礦未獲采礦許可證,于2014年6月被責令暫停開采。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多次撥打馬少偉電話,都無人接聽。
金宗博開始一場馬拉松式的維權。自2006年年底以來,他先后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林林總總的紙質材料裝了13箱,堆起來近四米高。
2017年6月12日,金宗博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影響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公正判決,并導致價值百億元國有礦產(chǎn)資源流失。
金宗博在舉報信中直指“官煤勾結”和“利益輸送”,質疑時任青海省商務廳負責人濫用職權,“不惜在直接影響訴訟一方勝敗的關鍵性證據(jù)上做手腳”“用行政資源和政府公信力為不法商人背書”。
“如果不是利益驅動下的組織性造假和系統(tǒng)性運作,明顯涉假的296號文件何以在庭審中一路所向披靡?”金宗博說。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發(fā)現(xiàn),興青公司與青海省商務廳同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mào)大廈辦公。該大廈物業(yè)人員說:“他們兩家在一個大樓進進出出好多年了。”
今年6月,來自商務部和青海省紀委的答復信息揭開謎底:這份據(jù)稱出自青海省商務廳的紅頭文件,因為“內(nèi)容不當,早已被收回撤銷”。
這份充滿爭議的紅頭文件是真是假?有關部門為何對“該文件是否屬實”這一問題遮遮掩掩了10多年?這份文件又是如何影響了該礦權糾紛的走向?帶著這些疑問,《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做了深度調(diào)查。
千億礦權紛爭緣自“一股二賣”
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開發(fā)遇到資金困難后,將公司股權“一股二賣”,由此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與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簽訂《風險勘探開發(fā)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qū)一井田煤炭資源等項目協(xié)議書》,協(xié)議總投資15.6億元。華利公司按協(xié)議設立獨資項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礦業(yè)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
木里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資源整裝勘查區(qū)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借助李似龍的“實力”,開發(fā)聚乎更礦區(qū)一井田(以下簡稱一井田),但李似龍并無資金履約。各大銀行貸前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華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于是紛紛拒貸。青海省公安廳青公信字(2006)第068號公函也顯示:紫金公司注冊資本980萬港元,出資均靠借高利貸籌集,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龍結識陜西民營企業(yè)家金宗博。此時,李似龍在木里煤田整合中面臨出局。
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陜西金土地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龍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資300萬元。這筆資金讓生死攸關的華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并在次年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業(yè)有限公司擁有12%的股權。
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fā)經(jīng)營權,以49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金土地公司。金土地公司遂按約定如期向紫金公司支付200萬元,加上先期投入資金,共計500萬元。隨后,紫金公司宣布人事任免,金宗博接替李似龍擔任公司負責人。
“當時一井田只是完成了普查,知道底下有煤,但煤質怎樣、儲量面積多大還有待精查。協(xié)議約定我方后續(xù)投資3010萬元用于紫金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這些投資都有風險。”金宗博對《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說,此后青海105勘探隊的詳查結果顯示,一井田11.3平方公里礦區(qū)儲藏有優(yōu)質焦煤3.76億噸。業(yè)內(nèi)人士估算,根據(jù)當時的焦煤坑口價,這片礦區(qū)估值至少2000億元以上。
金宗博對記者說,就在雙方協(xié)議簽署的次日,青海省興青工貿(mào)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青公司)董事長馬少偉找到他,提出與金土地公司合作,將一井田項目全部收購,但商談無果。
時隔13天,即2005年7月25日,華利公司又與興青公司簽訂《股權收購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興青公司以1500萬元的對價,收購華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fā)經(jīng)營權。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
李似龍的“一股二賣”,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官司屢屢敗于涉假“紅頭文件”
一個暫時的勝利,只是金土地公司13年維權路的開始。當華利公司上訴至青海省高院后,情勢朝著不利于金土地公司的方向發(fā)展。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兩次向西寧市中院起訴華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寧市中院判令“華利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協(xié)助金土地公司向有關機關辦理紫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審批、變更手續(xù)”。
金土地公司代理律師張寧向《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該判決公告期滿后,華利公司超過上訴期366天才提交上訴狀。青海省高院并未拒絕受理,于2010年10月13日開庭,直到兩年后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而法律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
這份裁定書以一審法院未準許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西寧市中院重審。
蹊蹺的是,青海省高院的這份裁定書未寫明開庭時間。事實上,西寧市中院2007年12月24日一審開庭前,通過2007年10月19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案件發(fā)回西寧市中院重審后,興青公司被追加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開庭。
2015年年底之前,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凡涉及外資企業(yè)的股權、財產(chǎn)轉讓都必須經(jīng)過商務部門審批。庭審中,股權轉讓是否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庭審過程中,興青公司出具了一份關鍵證據(jù)——青海省商務廳《關于青海省紫金礦業(yè)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編號為青商資字(2005)296號(以下簡稱296號文件)。
這份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為:同意華利公司將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權折合人民幣1042.91萬元轉讓給青海省興青工貿(mào)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承繼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龍變更為馬少偉。
就在庭審當日,296號文件復印件上出現(xiàn)“情況屬實”的注明,并加蓋有青海省商務廳公章。這份突然現(xiàn)身的紅頭文件,無疑加重了興青公司勝訴的砝碼。
重審過程中, 金土地公司的辯護人發(fā)現(xiàn)296號文件存在一系列疑點,很可能涉嫌偽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組證據(jù)對296號文件加以證偽,但未被采信。
重審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寧市中院做出與該院一審結論相反的判決: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其關鍵理由是: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協(xié)議轉讓股權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訴。296號文件這一關鍵證據(jù)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該院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因未經(jīng)審批尚未生效”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場糾紛之外還有另一起訴訟。華利公司與興青公司間的1500萬元股權轉讓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由于興青公司違約,華利公司退還興青公司120萬元股權轉讓款后,于2006年3月16日向天峻縣法院起訴興青公司和馬少偉,案由為“侵害管理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印章證照等”。
李似龍“一股二賣”,也將自己拖入泥潭。華利公司步步失利,官司一路打到青海省高院。2007年10月19日,青海省高院開庭審理該案,駁回華利公司的再審申請。翻閱案件卷宗不難發(fā)現(xiàn),興青公司勝訴的關鍵,仍是因為有296號文件。
對此,記者多方聯(lián)系李似龍,但均無回應。
紀檢部門查實296號文件被“收回撤銷”
在金土地公司的代理律師張麗看來,296號文件這個決定千億礦產(chǎn)權益歸屬的關鍵證據(jù)是“破綻百出”。
法庭調(diào)查筆錄顯示,2007年7月20日,西寧市中院法官到青海省商務廳調(diào)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該廳外資處處長王熙惠答復:“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對于青海紫金礦業(yè)公司,商務廳一直未做過關于其任何變更的申請和批復。”
同年12月6日,西寧市中院再度調(diào)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及296號文件真?zhèn)?。法庭調(diào)查筆錄顯示王熙惠的答復是,“興青工貿(mào)提出過,但未審批。華利公司、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這不免讓人生疑: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何來針對紫金公司的296號批復文件?
令人不解的是,紫金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財務資料用于資產(chǎn)評估和財務審計的時間,是在296號文件印發(fā)之后。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還發(fā)現(xiàn),296號文件批準的股權轉讓方是“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而不是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記者登陸香港公司注冊處網(wǎng)站,查詢結果顯示“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并不存在。
為了甄別296號文件真?zhèn)危鲗幨兄性涸?014年4月10日開庭之后又進行了兩次調(diào)查。青海省商務廳兩次向法院復函,稱“當時具體經(jīng)辦人張麗芳現(xiàn)在國外學習無法求證”“查清事實后即向法院正式回復”。而青海省商務廳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當時張麗芳在商務廳正常上班,并未出國學習。296號文件真假莫辨,青海省商務廳始終未形成結論向法院正式回復。
“296號文件疑點重重,但凡有一個職能機關較真,真假立辨。”金宗博說,自2007年開始,他就此進行申訴、檢舉、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窮盡行政救濟途徑。十年過去,296號文件仍像一只無法打開的“暗箱”。
2017年6月,走投無路的金宗博通過“網(wǎng)上發(fā)帖”,“曝光”296號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網(wǎng)絡曝光引起青海省紀委的關注。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從來自青海省紀委的信息獲知,省紀委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在與金宗博溝通、反饋過程中表示,經(jīng)省紀委核查小組調(diào)查,省商務廳出具過296號文件,但發(fā)出后不久發(fā)現(xiàn)有問題,作收回撤銷處理。
此前,就296號文件真?zhèn)?,金宗博曾?shù)次向青海省商務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18年4月和5月,該廳兩次向金宗博復函,均稱“296號文件系真實文件”“296號文件原始檔案丟失無法公開”,卻回避了省紀委查實的該文件被收回撤銷的關鍵事實。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商務部提出行政復議。
來自商務部的材料顯示,青海省商務廳2018年6月5日在給商務部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中稱,“文件(296號文件)內(nèi)容不當”“該文件已被收回撤銷”。
令人費解的是,青海省商務廳在上述答復書中強調(diào):“我廳給申請人的答復中雖未明確該文件已被撤銷的事實,但并非故意隱瞞抵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對《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說:“296號文件明顯有悖常理,存在嚴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紅頭文件尋租,有待司法機關介入調(diào)查。”
譚秋桂同時表示,盡管296號文件被青海省商務廳作收回撤銷處理,但它具有溯及力,使得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失去法律效力,等同從未做出過;法院將撤銷的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庭審重要證據(jù),裁判結果自然缺乏合法的事實根據(jù)。
馬拉松式維權幕后疑點重重
自2006年年底以來,金宗博先后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并于2017年6月12日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
事實上在2006年,已經(jīng)資不抵債的華利公司曾向金土地公司提出和解,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余下的51%股權,以5萬元價格轉讓給金土地公司。
仲裁機關于2007年7月26日仲裁確認:上述51%股權于2007年8月30日前變更到金土地公司名下,由金宗博全權處理紫金公司一切事務。此時,金土地公司享有紫金公司100%股權。后金土地公司申請西寧市中院執(zhí)行無果。
金土地公司財務資料顯示,其向一井田項目累計投入2000多萬元。“投資血本無歸,加上曠日持久的官司,壯馬拖成了瘦驢,至今還拖欠員工工資500多萬元。”金宗博說。
據(jù)知情人介紹,依仗296號文件重創(chuàng)對手的馬少偉,于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2006年11月正式進入一井田煤礦。
報案材料顯示:2006年11月9日和11日,跟興青公司有關的十多人,手持槍械和刀棍驅趕金土地公司留守人員。
隨即,興青公司在一井田展開“大揭蓋”式采挖。在一井田開采現(xiàn)場,《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看到,該礦露天開采已掘至地下100多米,在草地上形成一個長約一公里、寬二三百米的大坑,被剝離的沙石堆成四五十米高的渣山,覆蓋了大片的草原。據(jù)當?shù)貙I(yè)人士測算,到2014年6月底,一井田煤礦開采優(yōu)質焦煤1000多萬噸,獲利超過百億元。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井田煤礦未獲采礦許可證,于2014年6月被責令暫停開采。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多次撥打馬少偉電話,都無人接聽。
金宗博開始一場馬拉松式的維權。自2006年年底以來,他先后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林林總總的紙質材料裝了13箱,堆起來近四米高。
2017年6月12日,金宗博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影響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公正判決,并導致價值百億元國有礦產(chǎn)資源流失。
金宗博在舉報信中直指“官煤勾結”和“利益輸送”,質疑時任青海省商務廳負責人濫用職權,“不惜在直接影響訴訟一方勝敗的關鍵性證據(jù)上做手腳”“用行政資源和政府公信力為不法商人背書”。
“如果不是利益驅動下的組織性造假和系統(tǒng)性運作,明顯涉假的296號文件何以在庭審中一路所向披靡?”金宗博說。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發(fā)現(xiàn),興青公司與青海省商務廳同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mào)大廈辦公。該大廈物業(yè)人員說:“他們兩家在一個大樓進進出出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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