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yè)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資部門提交了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紙質辭職報告,文末有“請批示”三個字。而就是這三個字,當事企業(yè)認為這屬于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一個月后自動離職,企業(yè)就狀告他曠工。經審理,法院認定彭晨宇這一行為屬于曠工,判他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2.9萬元。
明明是按法律規(guī)定遞交辭職報告和離職,最終卻因為不嚴謹?shù)?ldquo;請批示”三個字,而成為被告并被判賠損失,確實令人遺憾。然而,在現(xiàn)實中,勞動者在離職時因為離職文書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此?ldquo;差不多”的文書內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
對此,有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格式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謹慎簽字。
應該說,這一提醒概括了當前因法律意識不足的自身原因,造成不少勞動者在辭職過程中的辭職文書用詞不嚴謹,從而讓本不該受損的權益卻無意間受損等諸多情形,對維護勞動者權益大有裨益。
但問題是,因辭職報告書寫、遞交輕忽以及用詞不準而造成勞動權益受損,固然有勞動者自身原因,但這也不能完全怪勞動者,而且僅靠勞動者提升自身法律素養(yǎng)、勞動維權意識,也是不能夠完全解決問題的。
一方面,這牽扯到相對太過專業(yè)的法律知識。由此次當事人的案例不難看到,勞動者辭職表面看雖然只是關系到一個簡單的辭職報告,以及個別用詞不謹慎問題,但其背后卻是相對高深和連貫的法律問題。作為普通的勞動者,淺顯的法律知識應該知道,但牽扯更高深的法律知識,如果沒有更好的專業(yè)引導,如相對專業(yè)的辭職報告文本指導,恐怕很難避免許多企業(yè)高深的辭職之“坑”。而這一點,不少行業(yè)推廣勞動用工合同文本,值得借鑒。
另一方面,這牽扯勞資地位不夠平等問題。還以此次案例為例,在辭職報告文末使用“請批示”字樣,固然有抄襲網絡文本等原因,但也反映了勞動者在企業(yè)強勢情況下,為了不激怒企業(yè)而不得不使用的客套用詞。只不過在缺少法律知識的背景下,無意間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掉進了一個辭職的“坑”。而這,與平時勞動者權益在企業(yè)面前不能得到足夠保障也不無關系。道理很簡單,如果平時勞動者權益能得到足夠確保,勞資平等,如此的“謙卑”用語也許就不會出現(xiàn),進而也就不會無意間掉進企業(yè)辭職的“坑”里。
這從一個側面有力提醒,要想勞動者盡量不掉進企業(yè)辭職的“坑”,除勞動者自身在辭職過程中提高法律和維權意識外,也需勞動監(jiān)察等維權部門進一步積極作出跟進服務。如像制定行業(yè)勞動合同樣本一樣,出臺行業(yè)辭職報告樣本,供勞動者需要時能夠即時獲得,避免由于用詞不準而掉進企業(yè)辭職的“坑”里。同時,也要進一步強化勞動維權,依事實而非簡單的辭職報告用詞進行司法審理,以彌平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權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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