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一名6歲的男孩在小區(qū)下面玩耍時,被一個從天而降的雞蛋砸腫了胳膊,其母黃女士報警。民警調查發(fā)現,雞蛋是7樓一孩子所扔,原來他因在家無聊便往樓下扔雞蛋玩,已經連扔了幾天,而奶奶對于孩子扔雞蛋的事毫不知情,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據5月5日九派新聞)
高空拋物有多危險?根據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把人頭頂砸出個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30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這還是以成年人的承受力來計算的,如果被砸中的是孩子,后果更加難以設想。不主動高空拋物,并且盡己之力消除高空拋物、墜物的安全隱患,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應有的,最基本的責任感。
在高空拋物的強大“殺傷力”面前,“小孩不懂事”是不能當作借口的,就實際案例來看,由于家長監(jiān)護疏忽,小孩高空拋物造成的慘劇,不在少數。2009年4月18日,年僅12歲的男孩在樓頂玩耍時,向下投擲了一塊紅磚,砸中樓下的一名3個月大的女嬰歡歡,致使歡歡不幸身亡,案件在當時引起了極大轟動;2014年10月,東莞市虎門鎮(zhèn)海景花園一名10歲男童在小區(qū)8樓樓頂玩耍時向下拋磚,砸死了一名路過的34歲的女住戶;2020年5月29日,一名6歲男童從25樓樓道將一塊脫落的地腳線瓷磚拋下,砸中路過的5歲男童頭部,致其死亡;這都是血淋淋的案例,令人心痛的教訓,而且,很多時候,拋物的是不懂事的孩子,受害的更是不懂事的孩子,這種時候拿“小孩不懂事”來逃避推諉,太冷漠無情,太不負責任了。
為了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切實關注和整頓高空拋物威脅“頭頂安全”的嚴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印發(fā)相關意見,明確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分擔。《民法典》也明確規(guī)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的,一般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高空拋物致他人損害的,只要能夠確定侵權人,不管是不是未成年人,都應有人為此負責,承擔侵權責任。事發(fā)地點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相關管理方的,如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根據黃女士所述和民警調查,該男孩已經不是第一次高空拋物,而是連續(xù)扔了幾天,家里沒人知情,物業(yè)也沒有反應,這實在不正常。雖然被砸到的6歲男孩沒有大礙,令人慶幸,但行為本身的危害性不能就這樣草草帶過。只是對其奶奶進行批評教育,本應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父母完全隱身,實在缺乏威懾力,不但不會讓孩子守規(guī)矩,可能連家長都不會長記性,不足以體現法律威嚴,不利于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今年1月26日,安徽省蕪湖市一名4歲孩子從二樓家中扔下一塊碎磚砸傷他人,派出所啟動警民聯(lián)調機制,經調解,孩子的父親賠償受害人4000元,并表示會吸取教訓,加強教育;而今年4月,廈門適用《民法典》審結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拋物案,10歲娃高空拋物砸傷鄰居,法院判監(jiān)護人賠償,物業(yè)承擔20%的責任。
可見,處理高空拋物案件,上法庭和不上法庭,都有更嚴肅,更重視的處理方式,要讓更多人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危害,引導大家共同守護公共安全,光靠批評教育,恐怕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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