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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成先立遺囑”上熱搜 現(xiàn)實中惡劣事件影響逐漸深入人心
2022-03-23 08:32:41來源: 極目新聞

3月21日,中華遺囑庫發(fā)布《2021年中華遺囑庫白皮書》,據(jù)數(shù)據(jù)顯示,離婚冷靜期施行一年以來,前來咨詢遺囑訂立的人數(shù)增多,出現(xiàn)了離婚不成,先立遺囑的現(xiàn)象。(據(jù)3月22日中國新聞網(wǎng))

對于普通人而言,立遺囑是重大的人生決定,中國素來有忌諱談論死亡的傳統(tǒng)觀念,大家普遍會認為,只有覺得生命堪虞,才會想著去立遺囑。因此,當數(shù)據(jù)將“離婚冷靜期”與“立遺囑人數(shù)增多”聯(lián)系起來時,很多人就產生了“不離婚就有可能會死”的聯(lián)想。加上現(xiàn)實中,的確有過嚴重家暴、殺妻騙保等惡劣事件,所以,“離婚冷靜期”的合理性再度被熱議。

婚姻自由是法定權利,“離婚冷靜期”是否合理是公共議題,討論當然可以討論,但要基于客觀事實,有理有據(jù)。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并非每一個在“離婚冷靜期”施行后設立遺囑的人,都受到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影響;其次也需要說明,并不是每一個處于“離婚冷靜期”內,決定來立遺囑的人,都受到了生命安全的威脅。

婚姻是很復雜的關系,關乎倫理,情感,財產和權益,有些夫妻已經決定要離婚了,但離婚冷靜期的設立,讓離婚時間變得更長,程序更復雜,為了防止意外導致遺產繼承出現(xiàn)糾紛,所以先立遺囑,明確財產分割,也是一種現(xiàn)實考量。

但是,不能排除,的確有人遭遇了不幸的婚姻,另一半賭博、欠債、家暴,甚至威脅生命安全,卻囿于離婚冷靜期不能離婚,出于絕望和害怕去設立遺囑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恰恰是我們最不愿意看到,也最需要去避免的。

雖然無論是立法之際,還是后期的司法解釋中,都明確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jù)訴訟離婚。但是已經有太多案例證明,“輕易不判離”的司法慣性,弱勢一方在婚姻中遭遇的各種暴力威脅,讓這樣的離婚注定非常艱難,在此情況下,“離婚冷靜期”所形成的觀念引導,無疑是雪上加霜。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初衷,是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wěn)定的需要。然而,婚姻家庭關系是千差萬別的,統(tǒng)一的“冷靜期”能否保護每個個體冷暖自知的婚姻,答案不言自明。

只能說,法律法規(guī)是為了在宏觀上倡導理性的婚姻態(tài)度,激發(fā)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但越是如此,越應該重視每個人在婚姻中的平等權益,至少不能讓一部分人,無奈地視婚姻為“險境”,甚至要通過立遺囑這樣的方式,去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婚姻風險中最極端的情況,可能是生命健康風險。

“離婚冷靜期”設立以來,頻繁上熱搜,屢次被熱議,民眾有很多話想說,相關部門也應該有傾聽和考慮的誠意,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做出調整和補充。法律的制定最終是為了捍衛(wèi)道德和正義,為了讓每個人心中都有光亮,對于那些在婚姻中忍受不幸,甚至遭遇危險的人,法律不能對他們視而不見,要提供應有的幫助,實現(xiàn)婚姻關系中的實質正義。這樣才能釋放出最大的立法善意,也才能真正喚起全社會對婚姻的尊重。

關鍵詞: 離婚不成先立遺囑 殺妻騙保事件 立遺囑保證財產安全 立遺囑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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