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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加快推進 相關配套細則還須持續(xù)完善
2022-03-03 13:25:07來源: 南方都市報

“每個人都可能在不經意之間進入一個‘透明人社會’。”日前,全國政協(xié)委員、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馬進向媒體介紹其擬提交的“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提案內容。提案列舉包括平臺責任不夠細化、“告知-同意”機制徒具形式以及維權、舉證困難等法律具體推進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細化糾紛處理機制、完善權利救濟渠道和加重被告舉證責任等降低受害者維權門檻的建議。

隨著《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個人信息保護條款的不斷明確,不僅是國家層面已經非常確定地建立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諸項法治規(guī)則,更重要的是,在廣泛的社會層面,個人信息保護的全民共識與權利意識也已經形成。而此番政協(xié)委員提案,恰恰點出了立法與法律具體實施之間的銜接性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必須靠越來越多的普通公民去“親測”有用、好用,來讓法律發(fā)生效力、落地生根。

國家立法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原則有了,規(guī)則也立了起來,只是在此過程中負有法律責任、承擔法律義務的機構、平臺究竟是否把法律當真,卻也在考驗著法律監(jiān)督的常性與剛性。據南都“隱私護衛(wèi)隊”的年度報告,即便是到了2021年底,被測評的150款App依然存在“隱私政策不易讀”的情況:要么隱私政策每個章節(jié)或者一股腦“直給”、不分段,要么頁面字體大都出奇的小。與政協(xié)委員提案所述“以冗長模糊、暗設陷阱等面目示人,異化為空頭支票乃至避責手續(xù)”的現象,可以說是隱私保護現狀的“一題各表”。對此,監(jiān)管部門的常態(tài)執(zhí)法與嚴格處罰就顯得尤其必要,當然也可能成為最直接的部門反饋。

至于一攬子降低受害者維權門檻的建議,涉及更多立法完善、細節(jié)優(yōu)化的內容,更適合在“兩會”這個公共議事場合被討論、被直面。公民個體的隱私維權現狀,有單槍匹馬的民事征伐,也有為正在探索的個人信息保護檢察公益訴訟提供線索、反饋受害情況,更有在極為嚴重的電詐刑事打擊中扮演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角色。而就在日前,最高檢在發(fā)布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相關數據中點明,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行為”。

長期存在的舉證難問題,可以因應法律層面的民事支持起訴、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的程序細化來逐步解決。而在此之外應當看到,即便是在有強大的執(zhí)法、司法部門加持情況下,個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依然還有極為普遍的司法成本與維權收益不匹配的問題。據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梳理,僅在2020年全國就發(fā)生過至少十余起個人信息泄露案,而多數泄露者最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為主。尤其尷尬的是,可能并不多的罰款也與受害群體并無直接關系。由此不難看出,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受害者維權動力不足的原因,其一在司法成本過高,其二則可能是獲得賠償的路徑模糊。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需要細節(jié)層面的制度完善,除了司法程序的配套,依然有賴通過進一步加大違法者的舉證責任和增加其違法成本來實現。特別是在增加違法成本方面,也要更多地關照到隱私泄露案件的受害者補償問題,明確其應當獲得的賠付份額。同時在監(jiān)管處罰份額中,也可以考慮撥出專款以獎勵、撫慰向國家機關提供案件線索的受害者。維權門檻低、“療效好”,對隱私保護觀念的普及同樣是促進。

有理由相信,降低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受害者維權門檻與提高受害者賠付的制度預期,都是對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的正向賦能,更是對“隨時可能成為透明人”的普通公民的細節(jié)關照。

關鍵詞: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完善配套細節(jié) 細化平臺責任 平臺監(jiān)管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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