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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法院發(fā)出首張“人格權侵害禁令” 以后肆意羞辱別人當心惹事上身
2022-03-03 09:07:48來源: 紅網

2月28日,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為申請人簽發(fā)人格權侵害禁令。這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寧波法院發(fā)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徐某、謝某為夫妻,榮某為謝某的姐姐。因家庭遭遇變故,榮某對徐某夫妻倆產生怨忿,多次在夫妻倆的家門口、外墻上及公共區(qū)域墻面上涂寫“白眼狼”“沒良心”等文字。(3月2日 《寧波晚報》)

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存在一些“不理智的人”,遇到糾紛,遇到問題,不是“有話好好說”,而是選擇了極端的方式,用輿論倒逼、惡言攻擊的方式,逼著對方就范,促進問題的解決。當然,在一定層面上這種失去理智的方式,確實能夠解決一些問題。一些糾紛的對方、矛盾的對方,會迫于壓力做出讓步。而問題是,這樣的處理事情的方式是違法的,一不小心就會“殺敵一千自損八百”,最終是兩敗俱傷。

選擇用侵犯他人人格的方式解決問題的人還真不少。比如,有的人在朋友圈里指桑罵槐,有人在社交媒體破口大罵,有人在他人的房屋附近書寫各種不堪入目的文字。這讓矛盾進一步激化,不利于解決問題不說,還導致了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疊加,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

生活中,誰都會遇到糾紛遇到矛盾,就看你是選擇理智的面對還是魯莽激進了,解決問題不能依靠“血雨腥風的江湖”,不能依靠惡意謾罵的騷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guī)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寧波江北區(qū)法院簽發(fā)“人格權侵害禁令”,警示“有話還得好好說”。作為新時代的公民,就需要守住法律的底線,以往那種依靠人格攻擊,損毀對方形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法治時代保護的是所有人的權益,所有問題最終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才能完美解決。

關鍵詞: 人格權侵害禁令 肆意羞辱別人 解決糾紛方式 朋友圈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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