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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三種情況的條件
2023-08-21 09:06:50來源: 找法網

一、抗辯權三種情況的條件

抗辯權三種情況的條件如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二、合同抗辯權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fā)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fā)現對方的財產、商業(yè)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fā)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三、合同抗辯權履行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找法網提醒您,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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