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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到手的offer“飛”了!誰應擔責?
2022-12-18 07:39:29來源: 新民晚報

公司以疫情居家辦公不暢為由,要求員工延期入職。封控期間員工被告知崗位被砍,其可以獲取相應經濟賠償嗎?

圖片來源:東方IC

小朱是一位平面設計師,為獲取更優(yōu)質的就業(yè)機會,他向某文化傳媒公司投遞了簡歷。經過多輪面試,他收到了驚喜的offer。2022年2月28日,公司人事通過郵件向小朱發(fā)送了錄用通知書,約定月薪13000元(稅后),期望到崗時間為2022年3月28日。小朱收到上述錄用通知書后,回復“好的”并發(fā)送給公司人事。


(資料圖)

上海疫情暴發(fā)后,該文化傳媒公司于3月21日以疫情居家辦公不暢為由要求小朱延期入職,到崗時間變更為2022年4月6日,如仍需居家辦公,入職時間繼續(xù)延期至2022年4月14日。小朱珍惜眼前的就職機會,愿與公司共進退,同意了延期的入職安排。3月25日,小朱在原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怎料,驚喜的offer等來的是公司的“斷舍離”,2022年4月19日,小朱收到公司人事發(fā)來的微信通知,被告知公司崗位因經營情況問題被砍掉。小朱與公司多次溝通未果后,訴至金山法院。

小朱認為,為配合公司延期入職安排,其辭去了上一份工作,公司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停工、五險一金斷繳等。她訴請法院解除公司發(fā)出的錄用通知書;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經濟損失36,134.49元。

公司則辯稱,原崗位因疫情原因被取消,應當減免其賠償責任,且與小朱并未正式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僅同意支付小朱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本案經法院主持,公司承認其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小朱也體諒到公司在疫情期間經營上的困難,雙方在互相理解、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

法官說法:

1、錄用通知書系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用人單位隨意撤銷,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在求職過程中,用人單位會在與面試者基本達成錄用意向后,以郵件等方式向其發(fā)送“錄用通知書”,即通稱的offer。

錄用通知書中一般會包含崗位、薪水等基本職位信息的內容。

對于此類通知書的定性有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如果其包含了職位、部門、月薪、合同期限、年終獎等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本權利義務的內容,應當認為已經具備了基本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求職者明確表示同意或實際按照其履行,應當視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其性質就應當視為與勞動合同一致;

但另有觀點認為,錄用通知書僅是單方要約,是邀請求職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即便求職者作出承諾,雙方仍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視為成立勞動合同的關系,并且錄用通知書相對內容簡單、形式多樣,將其視作締約過程中的要約更為合適。

本案中,被告公司發(fā)送給小朱的offer顯然屬于后者,系雙方在締約過程中的要約,要約到達之后,小朱及時作出了承諾,雙方就后續(xù)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意向已經達成一致。雖然正式的勞動合同尚未簽訂,但雙方應當按約履行先合同義務。中間由于疫情,公司多次向小朱表示需要延期入職,小朱出于對公司履約的信賴完成了離職等手續(xù),而公司后續(x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顯然造成了小朱信賴利益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締約一方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

二、造成了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范圍以守約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為限,包括其為了締約、履約產生的費用,包括其喪失的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但以合同履行利益為限。

本案中,小朱為了按約入職被告公司,在三月末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疫情期間配合公司延遲入職,期間其本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斷繳的社保等系因公司締約過失產生的損失,故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疫情原因能否減免用人單位單方撤銷錄用通知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稱疫情期間小朱原定的崗位被取消,系不可歸責于公司的客觀事由,應當減免其賠償責任。

但根據小朱提供的招聘信息,6月后公司再次發(fā)布了招聘原定崗位的通知,且公司對于其疫情期間經營情況困難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難以支持。

根據《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且強調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guī)采用靈活工作方式。即便確因受疫情影響產生履約障礙的,也應及時通知對方、履行應有的協助義務,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或多或少可能面臨一些實際的困難,但不能一概以疫情為由推脫責任,將壓力轉嫁到普通求職者的身上??梢月男械?,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按約履行的,應當與求職者積極協商溝通,采取變更、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

通訊員 劉靜云 新民晚報記者 屠瑜

關鍵詞: 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 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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