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購買了三亞飛揭陽的直達航班,結果收到通知稱航班“計劃性調整”,延遲到第二天才起飛。為此,乘客謝先生和朋友共三人不得不改變行程,在三亞多住一晚。“滯留一晚,房費等加起來數(shù)千元。”謝先生說,他不接受航空公司補償里程積分,他想知道,航班并非因天氣等不可抗因素而調整的,給乘客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航班延期令乘客改變出行計劃
據謝先生介紹,他原本購買了10月4日從海南三亞飛往廣東揭陽的CZ5305航班機票。9月29日,他收到通知稱,航班被調整至10月5日出發(fā),這讓他不得不考慮調整自己的行程安排。
航班調整的通知
原來,CZ5305是10月4日唯一從三亞直達揭陽的航班。謝先生說,發(fā)生變動后,他找不到當天抵達揭陽的其它交通方式。此外,由于正值國慶假期,在三亞預訂的酒店無法取消,謝先生若是改簽4日之前的航班,則會白白損失1600元一晚的酒店房費。
考慮過后,謝先生決定乘坐調整后在10月5日出發(fā)的航班,這樣一來,他和朋友只得在三亞多待一天。他提供的發(fā)票顯示,這一晚的住宿費用為2700多元。對于因此產生的花銷,謝先生有些不解:“滯留一天的食宿交通花的錢,由誰承擔?”
謝先生與客服溝通截圖
謝先生稱,得知航班變動的消息后,他就聯(lián)系了航班所屬的南航公司客服,希望能有合理的解釋,客服人員曾多次表示會加急處理投訴。直到航班落地次日,才有工作人員聯(lián)系他,稱將補償500里程積分。對這樣的補償方案,謝先生覺得有些荒謬:“傷害性不大,但心理傷害較強。”
“計劃性調整”不能補償住宿費
謝先生告訴記者,南航客服人員及相關人士解釋稱,這個航班屬于計劃性調整,提前通知了變動,因此不會賠償乘客的損失。謝先生認為,航空公司既然出售了“唯一航班”的機票,就應承擔起責任,盡可能避免變動航班。如果已經變動了,則應該積極地和旅客溝通,而不是等到航班落地后的第二天才聯(lián)系他補償。
10月8日,南航客服人員回復謝先生,時刻表中列明的時刻或機型,在公布區(qū)域和旅客實際開始旅行期間都是有可能變動的。且謝先生遭遇的這一變動已提前作相關通知,因此不能滿足補償住宿費用。南航客服人員提出,向謝先生等3位滯留乘客各補償2000里程積分,謝先生表示拒絕。
南方航空公司國內運輸總條件條款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中,關于航班取消及變更的條款顯示,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布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fā)生變動,南航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南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10月9日晚,極目新聞記者撥打了南航投訴與建議的電話,以乘客身份咨詢了航班調整相關事項,客服人員表示需要提供票號或身份信息,才能作相應的解答。
律師:航空公司單方違約應補償
謝先生滯留一天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主任、創(chuàng)始合伙人陳亮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謝先生已預訂機票,與航司達成了航空運輸合同關系,雙方都不能隨意變更。從已知信息來看,謝先生原定4日的航班并非因天氣等不可抗的因素而改變,航司此行為算單方違約,應補償謝先生及好友因此產生的直接損失,“主要是在滯留期間必須產生的住宿等費用。”
陳亮律師還表示,上述南航公司的相關條約中,“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南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等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益,可視作無效條款,“即便消費者勾選同意了這些條約,也是無效的。”
陳律師建議,如果南航方面一直不補償,謝先生可以向航空公司主管部門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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