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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花商標案傳來新進展 國內(nèi)商標維權還須盡早明確“紅線”
2022-04-06 09:38:03來源: 法治日報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對“金銀花”商標案進行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這是繼“青花椒”商標案二審改判不侵權后的又一起廣受社會關注的商標維權案。商標權利人依法維權,本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權利,不但無可厚非,更應鼓勵保障。然而,“金銀花”“青花椒”以及此前出現(xiàn)的“逍遙鎮(zhèn)胡辣湯”“潼關肉夾饃”等一系列商標維權事件卻引起輿論質(zhì)疑。這反映出的根本問題是,在加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大背景下,商標權保護的邊界在哪里?商標維權的“度”該如何把控?

商標權保護的邊界在于商標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識產(chǎn)權保護并不是對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的絕對保護,而是通過保護知識產(chǎn)權實現(xiàn)全社會的創(chuàng)新激勵和經(jīng)濟發(fā)展,是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就商標法而言,其禁止申請人將涉及公共利益的標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標志以及與他人注冊商標混同的標志申請注冊;注冊商標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換言之,商標法不允許將公有領域的公共資源納入私有專有領域,也不排除他人對注冊商標的正當合理使用。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并非絕對的壟斷權,而是有限制的相對排他權。

“金銀花”“青花椒”等案件就涉及商標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沖突平衡問題。“金銀花”“青花椒”作為注冊商標理應受到保護,這是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二者作為花露水和魚火鍋主要原料的通用名稱,也屬于公共資源,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注冊商標權利人若以注冊商標為由壟斷“金銀花”“青花椒”的使用,顯然超越了商標權保護邊界,違背了知識產(chǎn)權“公正合理保護”原則。

商標權保護的邊界需要司法準確適用法律于每一個具體案件。對于像“青花椒”“金銀花”之類涉及通用名稱公共資源的維權案件,只有法院對商標權保護邊界予以精準界定,才能引導商標權人合理維權、適度維權;如果法院對商標法律條款機械理解、教條適用,模糊商標權保護界限,那么就會助長商標權人恣意超越邊界,濫用權利,從而出現(xiàn)一些商標過度維權事件。“青花椒”案件二審的改判以及最高法以“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決定提審“金銀花”案件,正是對相關案件審理中教條適用法律的糾偏,是對商標權利邊界的明確,有助于引導商標權人合理適度維權。

對于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對注冊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司法實踐中的核心焦點就是使用“金銀花”“青花椒”等字樣的情形,到底是對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還是對注冊商標的“商標性使用”。在“金銀花”“青花椒”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主要以相關字樣字體大小、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認定是否為突出使用,進而認定是屬于“描述性使用”還是屬于“商標性使用”,再根據(jù)在相同商品上是否使用高度近似商標,最終判定是否構成侵權。這明顯是教條適用法律的判定。

是否為“商標性使用”,應以是否發(fā)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為實質(zhì)標準,字體大小、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只是“商標性使用”認定的考量因素之一,還應考量原告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同時一并使用的被告自己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更應考量消費者是否會產(chǎn)生商品或服務來源上的混淆可能性。此前,“青花椒”案二審糾正了一審的認定,以實質(zhì)標準認定被告屬于“描述性使用”,清晰界定了商標權的界限,合理平衡了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此次最高法認為“金銀花”案“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也應是類似原因,最終提審判決結果值得期待。

關鍵詞: 青花椒商標案 金銀花商標案新進展 商標維權邊界 濫用商標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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