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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邵新銀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兩年多時間里,他歷經(jīng)兩次勞動仲裁、3次訴訟,仍然未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用人單位。法律援助律師發(fā)現(xiàn),給邵新銀派單、投保、發(fā)工資、繳個稅的主體涉及多家公司。在層層轉包中,邵新銀陷入勞動關系難以認定的法律困境。
44歲的外賣騎手邵新銀受傷已兩年多,歷經(jīng)5次司法程序,仍然未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用人單位。
北京、重慶兩地的律師在為邵新銀提供法律援助時,都明顯感到了案件的棘手:給邵新銀派單、投保、發(fā)工資、繳個稅的主體涉及至少5家公司。找不到用人單位,邵新銀陷入勞動關系難認定的法律困境。
騎手受傷后找不到單位擔責
2017年,邵新銀從河北來到北京做外賣騎手。2019年4月27日,他在工作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被診斷為九級傷殘。
在北京致誠農(nóng)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的幫助下,邵新銀在北京提起勞動仲裁。2020年8月,仲裁確認他與站點所屬的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就在邵新銀準備申請工傷認定時,他突然接到了被訴的消息:物流公司在其注冊地重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邵新銀不存在勞動關系。
這讓邵新銀感到錯愕。他的法援律師在查看其手機APP時,則有了更為“驚人”的發(fā)現(xiàn):邵新銀用的是某外賣平臺公司開發(fā)的專送騎手接派單APP,而其中薪資賬單顯示的往來單位是站點所屬的那家物流公司;在他的手機銀行APP中,實際打款人是一家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太某餐飲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太某公司”);他手機里的個人所得稅APP則顯示有多家繳稅主體,除了物流公司、太某公司,還有天津的一家建筑公司和上海某外包公司,而后兩家邵新銀從未聽說過。
關鍵證據(jù)的缺乏也讓律師感到了訴訟的難度。邵新銀是一名專送騎手,工作中用的是專送騎手專用APP,每天按照站點規(guī)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不得拒絕系統(tǒng)派單,高峰期和惡劣天氣必須在線,平時小休和請假須經(jīng)批準。但是,他拿不出一份勞動合同。他回憶,某天在站點的晨會上,大家站在路邊匆忙“簽了個東西”,簽完就被收走了。至于簽的是什么合同,跟誰簽的,他并不清楚。
物流公司在重慶提起訴訟后,提交了一份《勞務承包協(xié)議》作為“關鍵證據(jù)”,上面表明其已將外賣配送勞務服務轉包給了太某公司。加上邵新銀掌握的證據(jù)零散、其本人缺席訴訟等不利因素,他在2020年11月、2021年3月的一審和二審中均敗訴。
兩審之間,法援律師以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為突破口,又在北京起訴了某保險公司,以拿到相關證明材料。為找用人單位打了3次官司,邵新銀此前根本沒想到。
作為邵新銀在重慶的訴訟代理律師,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恩慧認為,物流公司的轉包是在將責任“甩鍋”給太某公司,“太某公司實際上根本沒對邵新銀進行過用工管理。況且,邵新銀在北京,在手機上接送單,太某公司是重慶的一家線下公司,怎么管?”
在王恩慧看來,物流公司作為外賣平臺的配送服務商,實際上已經(jīng)是后者轉包后的“二道販子”。問題在于,層層轉包之下,騎手的勞動用工主體變得難以確定。
“這不是一個點的問題,而是一個面的問題。”王恩慧直言,“單靠個案解決不了。”
“位于最下游的騎手根本沒有議價能力”
騎手的用工模式還在不斷演進。北京致誠農(nóng)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徐淼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個體工商戶模式是外賣平臺用工模式演進的一種最新表現(xiàn)形式。
“一些站點會以發(fā)工資、少繳稅為由,要求騎手下載靈活用工平臺APP。”徐淼進一步解釋,“騎手一旦注冊APP就意味著與靈活用工平臺簽訂了承攬協(xié)議,同時授權靈活用工平臺將自己自動注冊成個體工商戶,使騎手脫離勞動法的保護,而騎手直到去法院打官司敗訴后才恍然大悟。”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記者以“個體工商戶”為關鍵詞,查詢到江蘇蘇州的一起外賣員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該案中專送騎手蒙景平和邵新銀有著類似經(jīng)歷:送餐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在找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的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遭遇外賣平臺、配送公司層層轉包,維權過程歷經(jīng)一裁二審。
不過,比邵新銀案更復雜的是,蒙景平案中的配送公司云霆公司又聯(lián)合某靈活用工平臺將其注冊為個體工商戶,讓確認勞動關系變得迷霧重重。
云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中涉及多份協(xié)議,包括云霆公司與某靈活用工平臺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蒙景平與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工作室注冊協(xié)議》、某靈活用工平臺與蒙景平簽訂的《項目轉包協(xié)議》、云霆公司與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務外包合同》等。但是,《個人工作室注冊協(xié)議》和《項目轉包協(xié)議》中并無蒙景平的簽字。
2020年6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確認蒙景平與云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判決書中指出,“云霆公司系通過該勞務外包合同規(guī)避了用工風險”。
“這些‘被注冊’的外賣騎手沒有自主經(jīng)營,明顯不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條件。上游外賣平臺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剝離人力成本,將用工風險轉移到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專送騎手身上。”王恩慧說,“位于最下游的騎手根本沒有議價能力。”
平臺企業(yè)如何承擔責任須明確
“把外賣騎手注冊成個體工商戶,實際上是用工主體要達到‘去勞動關系化’的目的。它弱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項下的人身從屬性,增加了認定勞動關系的難度。”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勞動經(jīng)濟學院教授范圍說。
日前人社部等8部門出臺的《關于維護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平臺企業(yè)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企業(y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范圍認為,這一條是對平臺采取外包形式來規(guī)避用工責任的一種限制。至于平臺企業(yè)的責任范圍、責任承擔形式是什么,范圍表示后續(xù)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明確。
目前,針對建筑施工領域層層轉包已有法律層面的規(guī)制,發(fā)包方的主體責任得以明確。范圍認為,在外賣平臺騎手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可以此為借鑒,參照勞動合同法第94條,“即使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基于勞動關系項下部分權利或責任主體的擴張,仍要為勞動者提供相應保護,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8月,邵新銀在北京提起第二次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這次他告的是太某公司和外賣平臺。最終能否找到一家單位承擔用工責任,他還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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